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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派驻纪检委员参加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观后感

作者:佚名 点击量:3271 更新时间:2019-01-15

2017年4月27日,中国法学会会员、德阳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德阳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冯琪璐在市二医院学术厅讲授了一堂“珍惜工作岗位远离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作为市卫计委派驻中西医结合医院纪检委员有幸到现场聆听。

本次讲座以进一步强化职工规则意识,筑牢廉洁工作防线、坦荡做人的思想堤坝为目的,普及职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深刻剖析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风险与危害性。

德阳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双重任务,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

专家根据自身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在介绍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案例,重点讲解了职务犯罪的如下特征:

特征一:窝案频发,涉及医疗、卫生、农林、教育方方面面。

特征二:涉案数额巨大,金额超亿元。

医药卫生领域的重点岗位易发环节及风险:医疗行业对收红包,吃药械商回扣,开单提成等现象反腐倡廉认识不到位,惯性心态依然重,潜规则难克服,普遍性难克服。部分医院依然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依然严重。部分医院设备和耗材捆绑使用,雪球就越滚越大,一发不可收拾。重点对市纪委关于市医院药剂科主任陈宏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通报。

通过医疗卫生行业的真实案例深刻分析职务犯罪的形成原因、巨大危害及预防对策,铭记专家提醒,加强自身修养,珍惜工作岗位,换心情,换方法处理工作,小心谨慎做事,踏踏实实做人。要明廉耻,敬法纪,永不忘初心!

 【名词解读】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使公权人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聘用职工、非在编职工。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金额在30万元以上已构成罪。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介绍受贿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金额在2万元以上已构成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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